学生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秩序,保持学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借读生、进修生。
第三条 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系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3、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4、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院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2、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3、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4、勾结学院外人员违纪或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5、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实真相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6、在学院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7、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8、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已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其中一次为记过处分以上的,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经济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下列处理:
1、取消当年参加各种评优和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资格;获得评优、评奖资格1个月内受到违纪处分的,取消其资格,已获奖金的,停发或者追回相关奖金;
2、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命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的损失要照价赔偿。
12、有其它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社会、学院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和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院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院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院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学院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打人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均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2、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3、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4、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5、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的;
6、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价值50元以下,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50—100元(含100元),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100—500元(含500元),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泄私愤而偷拿私藏毁坏他人财物的,视物品金额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按消费金额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捡拾到他人物品或钱包且知道失主但不予返还具为己由或再度予以抛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5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5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抢夺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具体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参与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严禁学生在校内从事非法经商或其它票证贩卖活动及各类出租、转手谋利活动,违者将封存商品和有关票证及转手、出租的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院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学院内或实习场所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议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院学习、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学期内,凡无故旷课或迟到早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旷课者
(1)12—17 学时或2—3天不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2)18—23学时或4—5天不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4—39学时或6—8天不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或9—10天不参加教学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 学时及以上或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迟到、早退 2 次按旷课 1 学时折算。
4、不假离校者,每天按旷课 5 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 5 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5、实习期间,不假离队者,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内的旷课与迟到、早退时数累积计算。开学无故迟到、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报到者,根据其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 :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或指定的位置就坐参加考试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张或草稿纸张(空白)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者。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
的行为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考试开始后虽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但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在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3)传、接物品或者试卷、答卷、草 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5)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6)考试开始后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4、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者;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3)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
(4)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内
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6)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行为的。
5、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教师或教学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8、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按考试严重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在院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校院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剽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定,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偷窃实验器材配件并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处以经济赔偿。
3、在使用专业教室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违反教室管理规定,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2、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室(含图书馆、阅览室)内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在公共场所或不在指定吸烟区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不听者,并顶撞、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5、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学生酗酒,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1、酒后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没收。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和有关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一学期擅自夜不归宿累计三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仍继续夜不归宿应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加重处理,连续两周夜不归宿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3、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售、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或带宠物进入校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阻碍、拒绝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院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有向窗外乱抛杂物、泼水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院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须在寝室管理部门登记,否则除没收外,给予警告处分。
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学院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进行经济赔偿。
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5、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或诋毁、侮辱集体和个人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它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除开除学籍外,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批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履行上述手续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对学生实施处分均由学院下发文件。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2、对有全院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3、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违反宿舍纪律,需给予处分者,由学院舍务管理办公室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和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报学生处备案。
5、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以书面形式表达。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起草《违纪学生处分报告》,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拟制《违纪学生处分决定》报学院研究。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院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4、各系必须指定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上签字。
5、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两名学生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6、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院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4、5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院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院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发送地邮局邮戳注明的日期为准。
7、送交人下落不明的,在院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并决定申诉的,按《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的本科学生(学院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受理申诉的机关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证学生申诉权利、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提出申诉事宜的处理工作,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和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人必须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提出的申诉证据要客观真实,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可以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申诉人应当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告知申诉人是否可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齐,过期不能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听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见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失实或者处分不适当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原处理决定作出更正并对新的处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处理并督促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本人签收;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发布公告;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委员会约定的其他形式等。
第十五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决定有效,并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复查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撤回申诉,同时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复查工作的需要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处理申诉复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人,在实施听证时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特殊情况下,因复查工作需要,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工作必须设置听证主持人一人,听证记录员2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代表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应当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不得隐瞒事实。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证人等);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记录员一人负责文字记录,一人负责录音。听证工作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参加听证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的文字记录上签名盖章;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从基础抓起,从点滴入手,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校园、宿舍、学生的安全,不定期地深入到学生当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九条 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以及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情况时,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发现火灾、偷盗等意外事故及异常情况,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参与事故的预测、监控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禁止打架斗殴,严禁酗酒,杜绝“黄、赌、毒”,加强学生纪律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教学楼和宿舍楼内燃烧纸屑或其它杂物;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禁止将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隐藏或使用;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偷用电炉子﹑电褥子或其它电器。
第十三条 凡我院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各系及有关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宿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后,与所在系签署外宿协议,报学院批准,学生处备案。凡签署外宿协议的学生,在外宿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一切责任自负,影响学院声誉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窜寝室,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项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逐级请示,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安排好随队负责教师,报学生处备案,按学院安全规定进行。活动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安全防御措施;学院对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失窃、失火等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学院值班员和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严重的治安事件,学院保卫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系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生处、院办和保卫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伤残,学生所在系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不归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寻找并报公安部门;未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请假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学院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责任在学院者,学院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学院给予的经济补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二至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处(室)、各系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督导、检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系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系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风严谨,有创新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在科技文化、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学习成绩全部在良好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无违纪处分。
二、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2.能积极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踏实,任劳任怨,能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成绩显著。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学习成绩较好,无不及格课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4.无违纪处分。
三、优秀毕业生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能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获得过院级以上表彰,全学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先进班级集体条件
1.班委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班委会成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能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围绕学院工作中心,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项工作,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较高的威信。
2.班集体学习气氛浓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风,上课出勤平均在90%以上,全班学习成绩能够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在本年级中平均成绩较高。
3.全班学生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尊敬师长,尊重职工,爱护公物,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
4.全班同学自觉坚持身体锻炼,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全班有30%以上寝室是学院的标准寝室。
第二条 评选方法
1.每学年初进行评选活动(毕业年级于毕业学期期中进行)。开学后第二周各班上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名单。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每学年合计一次,作为评定先进班级的依据。
3.评选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要在学生投票推选的基础上,由各系上报学生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4.先进班级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联合提名,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条 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2.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获先进班级的由学院颁发奖状或锦旗。
第四条 评选名额分配
1.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3.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3%。
4.先进班级评选比例占学生班级总数的10%。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全面实施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将其培养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测评原则力求体现测评体系的科学性、测评内容的导向性,测评对象的可比性、测评方法的可操作性和测评结果的客观性。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方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院评定奖学金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各类评优、考核相结合,学生毕业时所取得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计入学生档案。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第一至第三周内进行(第一学期除外);毕业生班级最后一个学期的测评主要以教育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为主。
二、测评办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职业)素质、身心素质三方面的内容的测评,每学期测评后的结果在班级内排序。
第六条 综合测评各项内容均采用100分制。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结果占测评总成绩的25%,文化(职业)素质测评结果占测评总成绩的65%,身心素质测评成绩占测评总成绩的10%。测评计分可计至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素质测评的计算公式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思想道德素质×25%﹢文化(职业)素质×65%﹢身心素质×10%]+加、减分。
第七条 评分方法:
1、思想道德素质总分为100分,包括政治方向10分、思想觉悟10分、道德修养10分、集体观念10分、学风状况20分、文明举止20分、遵纪守法10分、社会实践10分,其计算方法为八个方面的分数相加。
2、文化(职业)素质总分为100分,包括文化课成绩90分,其他技能成绩10分;计算公式为:(本学期各门成绩相加÷课程门数)×90%+其他技能分数。
3、身心素质总为100分,包括体育成绩70分、心理素质30分,计算公式为:体育考试课成绩×70%+心理素质分数。
第八条 测评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各项的加、减分结果直接计入综合测评总成绩。 加、减分的具体办法见附表一、二。
三、测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班在辅导员的组织下成立班级测评小组,具体实施操作。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为副组长,其他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测评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院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系由书记为主组成学生工作测评领导小组,对全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审核上报。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的职责
1、学生处负责检查指导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学院对系工作考核中。
2、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每周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中原始记录情况向同学公布一次,每学期总评并按顺序排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填入《学期测评积分表》(见表三)后,由各系书记签字后一式二份,报学生处一份,系存档一份。毕业前将每个学生的测评成绩分别填入《综合素质测评表》(见表四),计算方法为每学期的测评成绩相加除以学期数。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的作用。
1、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奖学金及评选各类先进个人的依据。
2、凡学生具备奖学金评比条件的,依据《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依次评定。
3、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顺序在班级内排榜,连续两次排在最后一名且成绩在60分以下者予以警告处分。
四、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思想道德素质考核项目和内容
1、政治方向(满分10分)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敏感时期、重大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院稳定的大局。
2、思想觉悟(满分10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努力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实践。
3、道德修养(满分10分)
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方面。
4、集体观念(满分10分)
具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关心集体、注意与他人合作,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积极为集体活动献计献策,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等方面。
5、学风状况(满分20分)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按时完成作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请假能够认真履行手续(每学期病假不超过16学时,每学期事假不超过8学时),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等方面。
6、文明举止(满分20分)
认真学习、自觉遵守《高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现等方面。
7、遵纪守法(满分10分)
具有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夜不归宿、逾假不归以及其他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教育和帮助等方面。
8、社会实践(满分10分)
自觉培养劳动观念和劳动情感,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公益劳动,自觉维护校园及公寓的环境卫生,认真完成值日及公差勤务等方面。
第十六条 文化(职业)素质测评内容
1、文化课成绩(占90%)
2、其他技能成绩(满分10分)
积极参加课外科研、科技活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竞赛(如辩论、演讲、文体、征文、外语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较强的社交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十七条 身心素质测评内容
1、体育课程成绩(占70%)
2、心理素质成绩(满分为30分)
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培养良好的健康心态,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适应环境、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加减分的类别见学生手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的附表一和附表二。
附表一: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内容及标准
内容、 标准 类别 | 加分内容及加分标准 |
加
分
类
别
| 1、关心学院工作,能积极为改进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学风建设、团的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学院采纳者加3分,对学院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可加倍加分; 2、开展的活动有重大影响,市级以上宣传媒体予以报道的,给予组织者加5分; 3、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加7分,获省、市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次加5分; 4、获院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党员每次加4分; 5、获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单项奖获得者每次加2分;获得市、区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每次加3分; 6、同一年内多次得到奖励者按最高奖级加一次分。献血一次另加2分; 7、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满一年加5分,院团委委员、系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满一年加2.5分,院学生会各部成员、系学生会部长、副部长任职满一年加2分;学院学生会各部成员、班长、团支书以上学生干部每任职满一年加1.5分;班委、团支委人员任职满一年加1分。身兼多职的按最高任职加分(满一学期不满一年按一年加分,不满一学期不加分。在实际计算时以每两个学期为一学年进行合算,以上加分内容在整个测评中只可加一次)省市先进班级每人另加1分,担任班委另加1.5分,院先进班级每人另加0.5分,担任班委员另加1分;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另加0.5分,担任寝室长另加0.7分; 8、代表学院参加省、市级比赛者根据取得的名次予以加分:第一名加4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其他名次加1.5分,其他参加者加0.5分,团体比赛者根据取得的名次酌情加1-3分。 9、参加学院各种活动、演出、比赛者,根据取得的名次予以加分: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其他名次加0.3分,其他参加者加0.2分。 11、在学院开展的德、智、体各项活动和工作中表项突出者,可给予通报表扬,分值如下: 学院内的通报表扬加1分;院团委通报表扬加0.5分; 系内的通报表扬加0.5分;宿舍通报表扬加0.2分。 12、在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者加0.5分; 13、甘做无名英雄、品德高尚、事迹突出或在社会上做好事,影响较大者加5分; 14、在国家二级以上同类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加3分; 15、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八级考试加2分;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加2分; 16、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外语考试中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加1分; 17、获国家普通话测试一级乙等,且成绩在95分以上者加1分;
|
附表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减分内容及标准
内容、 标准 类别 | 减分内容及减分标准 |
减
分
类
别
|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者,视其情节扣 5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在学院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和其他政治活动中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一次扣0.5分;病、事假累计三次者扣0.5分; 3、注册迟到一天扣1分(不足一天按一天算);旷课一节扣0.3分;院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宿舍楼内通报批评扣0.5分;警告一次扣3分;严重警告一次扣5分;记过一次扣7分;留校察看一次扣10分; 4、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处理者扣15分; 5、在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无故缺席者扣1分,迟到、早退扣0.2分,病、事假累计三次者扣0.3分; 6、在校内外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或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者扣5分; 7、乱说、乱写污言秽语或不尊重教职工和同学者扣2分,在班级、寝室 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或给他人带来一定影响者视情节扣0.5—1分; 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扣0.3—1分; 8、在寝室内私拉电线或使用违规电器、私用明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扣5分以上;卫生不合格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扣0.2分,寝室长扣0.3分;无故旷寝一次者扣1分,逃寝一次者扣1.5分; 9、考试违纪作弊者扣7分; 10、不按学校规定,私自在外租住房屋者扣3分。 11、升旗仪式无故缺席每次扣1分,迟到扣 0.2 分; 12、受到其它批评者比照上述标准酌情扣分。 |
200 -200 学年度第 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积分表
系(本□专□) 专业 班级
评价指标
评 得 价 分 点
序 号 姓名 | 思想道德素质(25%) | 文化(职业)素养(65%) | 身心素质(10%) | 加 | 综 合 | 班级排名 | ||||||||||||||
政治 | 思想 | 道德 | 集体 | 学风 | 文明 | 遵纪 | 社会 | 该项得分 | 文化 | 其他 | 该项得分 | 体育 | 心理 | 该项得分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10 | ||||||||||||||||||||
11 |